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辦理歇業者,依其管制藥品接續狀況決定作業方式:
(1)無管制藥品結存者:其剩餘管制藥品已無庫存,或已辦妥轉讓或銷燬,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傳真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醫事管理系統註記解除,俟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歇業後,再將管制藥品相關文件轉報本署。
(2)原址有承接者續用管制藥品,且開業狀態為持續者,則請申請者先清點剩餘管制藥品,並與承接者填具轉讓證明,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傳真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醫事管理系統註記解除,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續核辦申請者歇業資料與新開業者設立資料,歇業者繳還登記證資料及『承接者』登記證申請資料應一併轉報食品藥物管理署,本署將俟承接者登記證核發後將轉讓證明單資料鍵入承接者管制藥品登記證之系統中,再辦理歇業者之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