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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美食外送平台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 發布日期:2024-01-15 | 更新日期:2024-01-15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因應國人飲食型態轉變及餐飲運輸服務業興起,國人使用網路美食外送平台APP訂餐日益頻繁,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於108919日訂定「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美食外送平台業者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令,依規定辦理登錄,並依循該指引之管理原則。為督促平台業者、合作之餐飲業者、外送服務員落實品質及衛生管理,食藥署於11281日至1031日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2年度美食外送平台稽查專案」。

本次專案分別針對「美食外送平台業者」、「美食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飲業者」、「美食外送平台外送服務員」進行查核。在美食外送平台業者部分,共稽查8家,於食品業者登錄、定型化契約及消費者申訴處理流程等查核項目尚符合規定。

與美食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飲業者共稽查453家,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初查主要缺失有從業人員個人物品置放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未依規定體檢、作業場所不潔等,經所轄衛生局限期改正後,皆複查合格。查核相關菜單及食品標示,查獲2家業者原料標示不符規定,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裁罰原料供應商各3萬元。查核產品責任保險,1家不符規定,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裁處1.5萬元。另查獲2家業者貯放逾期原料,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規定,由所轄衛生局依法各裁處6萬元。本專案共抽驗454件成品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其中452件合格,2件經所轄衛生局命限期改正後,複抽驗仍不符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由所轄衛生局各裁處3萬元罰鍰。美食外送平台外送服務員部分,共查核236位外送服務員運送作業衛生情形,查核結果均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

    食品業者如為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現場菜單標示倘未揭露牛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則違反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標示,應符合食安法第22條之規定,若違反則可依同法第47條第8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屬「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告應投保之食品業者,而未投保,則可依食安法第13條暨第47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餐飲業者所製售或供應之成品,倘經抽驗發現不符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8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貯放逾期原料則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將持續執行衛生稽查,倘查獲違規事項,則依法處辦,以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