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公共運輸場站周邊及內部餐飲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12年9月至10月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公共運輸場站周邊及內部餐飲業者,查核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標示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等,並抽驗相關產品。
本次專案共查核126家,查有部分業者食品業者登錄未登錄或登錄資料不全、保存來源文件不齊全及GHP未臻完善,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複查合格;其中1家業者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及未標示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抽驗261件成品及食材,2件豆製品分別檢出防腐劑及殺菌劑不合格,3件自製飲品複抽驗仍檢出腸桿菌科不合格,以上違規業者及產品均由轄管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處辦,總計裁處新臺幣(以下同)25萬元整。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另食品製備流程應符合衛生安全,倘供應餐食不符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加強餐飲業者的監督管理,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