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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得有誇大、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情形
| 發布日期:2022-11-09 | 更新日期:2022-11-09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標示不得有誇大、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情形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