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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 發布日期:2022-11-08 | 更新日期:2022-11-08 發布單位:食品組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
(一)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二)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
(三)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
(四) 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
(五) 鹽及鹽代替品。
(六) 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前項所列食品,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