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之標示規定
| 發布日期:2022-11-08 | 更新日期:2022-11-08 發布單位:食品組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來源相關規定核釋令
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5條第1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二、 前揭條文所稱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指通過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範之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優良農產品。前揭條文所稱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指生產該農產品之農場、畜牧場、養殖場、生產合作社、產銷班或產製者等,應標示該來源之名稱、地址及其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