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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肉品管制措施
| 發布日期:2022-05-24 | 更新日期:2024-06-05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一、 輸入肉品(HS Code 02、0504、1601、1602項下之禽畜動物類產品)已實施系統性查核,並應以經本署與輸出國主管機關議定之指定方式及內容,隨貨檢附官方證明文件。前述經議定之指定方式,列於下方「檔案下載」之「輸入禽畜肉類產品檢附文件一覽表」;未列於該表者,表示輸出國主管機關未與本署完成官方證明文件之議定,該等產品不符合本署邊境查驗之規定,不得輸入。

(一) 系統性開放國家:開放之品項可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

(二) 未通過系統性查核國家:僅特定國家與產品,可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

(三) 各類肉品核准輸入範圍請至下方連結查詢。

二、輸入時,請於相關表單之「製造廠代碼」欄位填具該批產品之製造廠代碼資訊。
 
三、其他肉品管制措施可至下方檔案查詢。
 
四、輸入肉品須同時符合本署、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財政部關務署等有關機關之法令規定。其他與輸入肉品管理相關之規範,請洽各主管機關。
 
五、倘輸出國有意輸我禽畜動物肉類產品,可向本署申請輸入食品數位化管理系統(稱IFDM,網址ifdm.fda.gov.tw)權限,並於系統中填寫肉品安全管理體系等效性評估問卷後,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我國受理窗口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