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商持有之醫療器材GDP運銷許可遺失作業:
1. 來函敘明欲申請之醫療器材GDP運銷許可編號及原運銷許可之發文字號,並檢附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
2. 備齊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署辦理。
本署機關通訊地址自112年9月18日起變更為: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申請費用:1,800元/份。
(如開具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其抬頭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注意事項:
1. 醫療器材GDP運銷許可之補發,原效期及認可作業範圍不變。
2. 運銷許可為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之公函,非運銷許可證明書,欲申請證明書者請依據「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