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委託製造申請及相關事項
一、法源依據: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3條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醫療器材。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不得製造醫療器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委託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製造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委託製造之申請文件、產品責任、契約規定、標籤、包裝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依據《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2條所稱「委託製造」,指醫療器材商將《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第1款之製造、包裝、貼標、滅菌及最終驗放全部程序(以下簡稱全部製程),或將其中製造、滅菌程序委託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國內醫療器材商委託國內、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下列委託製造程序之一,應申請醫療器材委託製造。
1. 全部製程【即製造、包裝、貼標、滅菌及最終驗放全部程序之全程委託】。
2. 製造程序【製造是指以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材料、物質或零組件轉變成醫療器材,不以完成包裝、貼標或滅菌為必要之作業】。
3. 滅菌程序。
三、申請方式及流程:
請至醫療器材委託製造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含新案、變更、廢止)。(變更、廢止申請請至系統操作,勿使用紙本申請)
申請委託製造應檢附文件及辦理流程請詳閱「醫療器材委託製造申請須知」(附件如下)。
(須於系統進行帳號註冊、申請案填寫、線上繳費並完成入帳後送出申請)
自113年6月3日起,無須寄送申請書等紙本資料至食品藥物管理署。
四、注意事項:
1.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應由委託者提出申請,一案以一家受託者為限。(製程、品項數量不限)
2. 委託者及受託者皆須於「醫療器材委託製造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帳號。
3. 受託者為國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由委託者代為申請帳號。
4. 除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免取得製造許可之品項者外,受託者應先取得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後,委託者始得申請醫療器材委託製造。(免取得製造許可之品項)
5.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變更,應由委託者提出申請。
6. 受託者名稱或地址變更,以未涉及權利移轉者為限;涉及權利移轉者,應重新申請醫療器材委託製造。
7.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廢止,得由委託者或受託者提出申請。
8. 業者於「醫療器材委託製造線上申辦系統」填寫資料後,如未送出,僅保留90日。
9. 自110年5月1日起,新申請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案(不含申復案)及許可證展延案如涉及委託製造,應完成醫療器材委託製造核准登記。
10. 原醫療器材許可證已登記委託製造,得於委託製造情形變更時,始提出委託製造申請。
11.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情形有變更時,應於完成委託製造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後,逐一申請相關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之登記事項變更。
12. 僅委託包裝、貼標、非「將材料、物質或零組件轉變成醫療器材」之部分製程、最終驗放者,無須申請醫療器材委託製造。
13. 委託製造之申請僅可使用線上繳費。
14. 自112年1月2日起僅得以憑證(工商憑證IC卡、XCA組織及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IC卡、健保卡)登入,帳號/密碼方式登入不再適用。112/1/1前已申請帳號,請於取得工商憑證IC卡/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後以IC卡登入。
憑證登入之設定方式,請參考「工商憑證或XCA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驗證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設定說明指引」。
活動訊息:
113年度「醫療器材委託製造案件申辦」雲端工作坊
本活動以線上方式,說明醫療器材委託製造許可申辦流程與規定,並透過「醫療器材委託製造線上申辦系統」進行案件申辦操作示範,敬邀醫療器材業者踴躍參加。
場次1:113 年5 月8 日(三) 10:00 ~ 11:30
場次2:113 年8 月21 日(三) 10:00 ~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