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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肉品
| 發布日期:2020-06-16 | 更新日期:2021-06-21 發布單位:食品組

1.輸入丹麥豬肉及其產品應為丹麥官方核准出口設施產製,並自110年4月19日(簽發日)起,貨品稅則號列(HS Codes)為02、0504、1601及1602節下涉及動物檢疫規定之前揭產品,請檢附丹麥官方核發之檢疫證明書副本(應具防偽功能及加蓋主管機關章戳或鋼印)予本署,正本請交予防檢局,經食品輸入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2.須於本署表單「製造廠代碼」欄位填入該批產品之製造廠代碼。
 
3.除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外,亦需符合其他主管機關如防檢局等之相關規定,始得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