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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非洲豬瘟Q&A
| 發布日期:2019-01-17 | 更新日期:2020-01-07 發布單位:企劃及科技管理組

Q1:認識非洲豬瘟
A1:非洲豬瘟一種傳染性之豬隻疫病,但不會感染人,我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豬隻,豬皮均蓋有檢查合格標誌供消費者辨識,消費者在市場購買豬肉時,只要注意選擇蓋有合格印的豬肉,食用安全無虞。因非洲豬瘟仍無藥物或疫苗治療,遭感染豬隻需撲殺,對產業威脅非常嚴重,業者發現豬隻異常應立即通報,民眾不要從國外帶肉類產品返國。有關非洲豬瘟相關資訊可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查詢
(網址:
https://asf.baphiq.gov.tw/)

Q2:哪裡查得到非洲豬瘟相關資訊?
A2:非洲豬瘟相關資訊,可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非洲豬瘟資訊專區」(http://asf.baphiq.gov.tw/index.php)查詢。

Q3:食品業者是否可以進口中國豬肉及其相關產品(如豬肉罐頭)?
A3:不可以。
1.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規定,中國動物產品歸列「MW0」輸入規定,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之輸入規定。
2.中國動物產品係涉動物產品檢疫(歸列「「B01」輸入規定),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規定辦理。
3.中國豬肉及相關產品未經我國系統性查核,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5條及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屬系統性查核實施範圍之中國豬肉及相關產品,食藥署不受理食品輸入查驗申請,亦即不核發輸入許可通知。
4.查食藥署報驗紀錄,並無來自中國、香港、澳門等地區是類產品(豬肉、豬肉雜碎、豬肉罐頭、豬肉製品)之報驗紀錄。
5.「非洲豬瘟病毒議題」涉屬動物產品檢疫問題,應符合防檢局規定,請詳閱該局「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Q4:自中國輸入豬肉及相關產品之罰則?
A4:
1.未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而輸入(走私),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以申報不實方式(例如向海關申報非系統性查核範圍號列或虛報原產國等,致食藥署受理其輸入查驗申請,
(1)依食安法第47條第13款申報不實,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依食安法第51條第1款,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3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視違規之情形,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
3.豬肉及相關產品之貨品分類號列含有「MW0」、「B01」輸入規定,如由衛生機關查獲輸入,應移送財政部關務署與防檢局依違法其職掌法規之刑事罰規定處辦。

Q5:食品業者違法使用非法來源肉品之罰則?
A5:食品業者如刻意使用病、斃死豬肉,該等肉品本質上即屬變質物品,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故如以該等物品作為食品原料,係屬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變質」或腐敗者,得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6:食藥署如何責成業者依法使用合法來源之屠體?
A6:食藥署業以通聯單或是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等之「公告資訊」張貼訊息,同時利用該平台之電子郵件功能,要求食品輸入、製造加工、餐飲業者應配合國家防疫措施,並遵守食安法之相關規定,慎選屠宰衛生合格之豬肉,絕對禁止使用來源未明之豬肉;責成衛生講習機關(構)(共計112個單位),轉知所屬會員或於講習中向學員宣導。或由本署舉辦座談會、教育訓練積極說明相關管理政策;並於食藥署網站上發布新聞稿,使媒體及消費者了解相關食品安全訊息。

Q7:非洲豬瘟疫情蠢蠢欲動,餐飲相關業者該如何因應?
A7:餐飲相關業者應做好食材來源管理,選擇屠宰衛生合格及合法輸入之肉品之豬肉。

Q8:中國豬肉不得輸入我國,衛生機關是否有查核市售豬肉相關食品之來源,是否合法?
A8:食藥署為防範非法豬肉相關產品非法流用於食品,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市售食品肉品之來源,現場無法提供肉品來源單據(例如:國內屠宰證明、輸入進口報單等)者,均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辦理。

Q9:衛生機關是否加強邊境管制?
A9:食藥署於邊境執行查驗(包含書面審查、產品開箱檢查等),如查獲違規產品,立即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處辦,以避免非法肉類產品輸入;另本署亦於各港埠辦事處張貼農委會防檢局製作之非洲豬瘟宣導海報,加強宣導非洲豬瘟防疫。

Q10:近期中國爆發非洲豬瘟事件,網站平台如販賣中國豬肉相關食品,食藥署有監管機制嗎?
A10:
1.有的,食藥署已針對奇摩拍賣、購物中心、PC Home購物、露天拍賣…等25個知名購物入口網站將持續加強監控,搜尋「中國OO豬肉產品」,發現疑涉違規之中國豬肉產品,即刻函送農委會防檢局初步判定及依其防疫相關法令辦理,並以電子郵件立即通知網路平台業者,協助移除相關資訊,以保障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2.食藥署已函請相關網路平台業者善盡企業責任,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公告不得攜帶中國豬肉產品入境,請於所屬網站明顯處加強提醒,並邀集網路平台業者共同開會,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康安全。
 
 Q11:請問如何查詢哪些國家肉品能輸入我國?
A11: 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輸入我國之肉品,可至禽畜肉品管制措施資訊: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406查詢。另因肉品涉其他主管機關權責,尚須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認可名單資訊: 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2671)、貿易法(限制進口大陸物品查詢:https://fbfh.trade.gov.tw/rich/text/indexfh.asp)及關稅法相關規定(輸出入規定彙整資訊:https://web.customs.gov.tw/cp.aspx?n=539A9A50A5F8AF9E),並必須分別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財政部關務署執行輸入管理,符合所有前述法令規定始得輸入。如有不符合其中之一項法令,則不得輸入。

Q12:肉品及其相關製品輸入查驗管制?
A12:販賣自行帶入國內或透過網路購買之肉品或相關製品,均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0條規定,向食藥署辦理輸入查驗,如未辦理輸入查驗,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將認定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依同法第47條規定裁處賣家(販賣人)最高新臺幣300萬元罰鍰。輸入查驗相關資訊可至食藥署網頁(路徑:首頁>業務專區>邊境查驗專區)查詢。如查獲郵購商品夾帶疫區肉品,將立即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處辦。

Q13:收到郵件包裹後,才發現商品有被賣家夾帶肉類產品,怎麼辦?
A13:自國外郵購之包裹,打開後發現商品中遭賣家夾帶肉類產品,請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歡迎撥打0800-039-131檢舉走私專線


Q14:市售的越南罐頭食品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是否會對人體產生危害以及是否會有食品安全問題?
A14:非洲豬瘟並非人畜共通疾病,且在市售越南罐頭食品檢出的是病毒的核酸片段,並不具有傳染力。罐頭食品會經過高溫滅菌密封,在食用上沒問題,民眾無須過度擔憂。

Q15:為何越南的罐頭食品會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片段?病毒核酸片段又是什麼?
A15:非洲豬瘟病毒為去氧核醣核酸病毒(簡稱DNA病毒,是以DNA作為遺傳物質之病毒),在經過高溫高壓滅菌後,病毒雖然已經死亡,可能仍會有部分核酸片段殘留,但其已不具備染病能力。罐頭產品含有不具感染力的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片段,其可能原因包括滅菌前的生產過程遭受病毒污染或原料使用到感染非洲豬瘟病毒但仍未發病之之豬隻,但因為產品最終經過高溫高壓滅菌,所以產品沒有食品安全疑慮。備註:所有生物體內都含有各種形式的核酸,包括人類、動植物、細菌和病毒等,其中去氧核醣核酸是大多數生物的遺傳物質,少部分病毒的遺傳物質是核醣核酸(RNA),這些DNA或RNA遺傳物質會一代傳一代。

Q16: 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市售的越南罐頭食品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有何對策及行動?
A16:本次越南罐頭產品檢出病毒核酸片段不是食品安全問題,但基於國際防範非洲豬瘟政策及消費者權益維護,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請地方衛生局協助督導下架、回收產品,民眾如有購買到疑似產品,亦可向購買業者詢問是否為回收之同批產品。另針對越南豬肉產品在生產管理上未能確實落實,食藥署業已自108年12越17日起取消越南豬肉產品之輸入查驗申請,強化源頭之輸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