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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第915期 2023/03/31 如需引用本署圖文,請原圖文轉載並註明出處,請勿重製、刪減或修改內容

本期提要

  • 2.不當購買與販售醫療器材?小心受罰!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趨緩,有民眾詢問,能否將多餘的醫用口罩或是家用型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透過網路社群媒體或購物平台販售?或購買國外的醫療用血氧機、臨床電子體溫計、隱形眼鏡等醫療器材,進口至國內販售?食藥署解答,非醫療器材商販售醫療器材,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
    遵守醫療器材管理法,保障你我安全
        倘若民眾不是醫療器材商,卻以通訊交易(如透過網路社群媒體販售)或一般實體通路販售醫療器材,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食藥署也提醒,千萬不可擅自進口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醫療器材,或利用通訊交易自國外購買醫療器材並販售,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強調,合法醫療器材商於通訊交易平台販售醫療器材,必須依照「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標註完整資訊。民眾如需透過通訊交易購買醫療器材,請確認是否有完整資訊揭露,並善用「醫材安心三步驟,一認、二看、三會用」口訣,亦即第一要先認識欲購買之產品屬於醫療器材,第二是購買產品時看清楚通訊交易平台上載明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等相關資訊,第三是使用前詳閱中文說明書,才能正確使用。購買前建議先向相關專科醫師諮詢;如有發現不良品或使用時/後發生不良反應,請至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http://qms.fda.gov.tw)通報,或撥打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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