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10246號
附件: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
主旨: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