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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並溯及至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05-10 | 更新日期:2016-05-10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51301384

附件:附件1-水產品貨品分類號列表及附件2-本次修正說明各1

主旨: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並溯及至中華民國105215日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104415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之附件1「水產品貨品分類號列表」。

二、修正說明如附件2

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並溯及至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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