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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經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並經核准執行,請問「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標示有無其他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23-01-06 | 更新日期:2023-01-06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條,本法所稱試驗用醫療器材,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臨床試驗用之醫療器材。
依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試驗委託者應備妥試驗用醫療器材,該器材並應標示有「臨床試驗專用」之文字,可以中文或等義英文(Investigational Use Only/for clinical trial use only)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