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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負責醫師受僱於顧問公司,簽定契約非經該診所所有權人同意,不得處分藥品(包括管制藥品),現該診所受僱醫師申請歇業,案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管制藥品時遭顧問公司拒絕,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 條之規定,強制顧問公司接受檢查或處分藥品?
| 發布日期:2013-04-01 | 更新日期:2023-04-21 發布單位:管制藥品組

行政程序法第40 條乃係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所需,為調查事實及證據,而向第三人要求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負責醫師自行申請歇業,自應提供法定所需之文書、資料或藥品,並無強制向第三人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其無法提供簿冊等,即應駁回其歇業申請,或予負責醫師依法處分。惟倘第三人顯有可能流用管制藥品之疑慮時,行政程序法第40 條之規定尚屬可行,抑或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