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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負責醫師受僱於顧問公司,其簽定契約受託擔任執行業務,非該診所管制藥品出資購買或所有權人,若該診所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其裁處對象應是診所負責醫師或管制藥品出資購買及所有權人?
| 發布日期:2013-04-01 | 更新日期:2023-04-21 發布單位:管制藥品組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確實掌控管制藥品之流向,以防止藥品遭濫用而危害社會大眾,故課予管制藥品管理者應按時如實清點並登載於清冊,以供主管機關查驗,其重點在於管制藥品管理人對於管制藥品之管理,而非管制藥品之所有權歸屬。按公法不受私法契約之約束,是該負責醫師本應受醫療法及相關業務管理法規之規範,尚無法因其受僱於資方或私下就財產歸屬之特殊約定而免除其應負之法律責任。故該診所倘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其裁處對象自為該診所之負責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