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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告"產品責任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共有四項,請問是否於保單上一定要寫明這四個項目,抑或只要投保金額大於那四項最低保險總金額即可?
| 發布日期:2022-08-04 | 更新日期:2022-08-04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二、按「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略以,四、本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一) 最低保險金額:
1.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2.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
3.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
4.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倘為納管對象,則應依上述規定,於保單明列各項目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