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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8期 2024/04/05 如需引用本署圖文,請原圖文轉載並註明出處,請勿重製、刪減或修改內容
本期提要
2.食安監測體系小尖兵,食品業者主動通報!
食品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不僅有各種風味、口感,樣式更是五花八門,有生鮮、冷藏、冷凍、真空包裝或罐頭食品等。面對複雜多樣的飲食模式,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應善盡責任及義務,實施自主管理,保障所提供的產品安全無虞,避免因原料品管不當、人為疏失及環境條件變化大,而造成食品污染或變質。
隨著民眾食安意識抬頭,愈來愈多人開始重視自身「食」的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在2013、2014年經過大幅修正,加強規範食品之衛生、檢驗及查核,同時也增修訂定相關罰則。其中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依其類別與規模,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並定期將產品送檢或自主檢驗;當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接獲民眾客訴或品保疏失時,應主動停止製造、販售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以維護國民健康。
國際常見主動通報,鼓勵臺灣業者展現高度
這種業者主動通報機制在國際上較為常見,像是歐洲各國和日本都有類似的制度,美國則是由衛生主管機關,分階段依照不同程度,督導業者將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回收,並由業者主動回報辦理進度。
食藥署於2018年訂定食品業者主動通報作業程序,讓食品業者透過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疑似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衛生局人員在確認相關佐證資料後,即完成通報,並依產品危害輕重安排實地稽查。透過此主動通報機制,可更加強化我國的食安監測體系,衛生主管機關能更及時掌握潛藏的食安風險,同時也展現出食品業者對自身產品負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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