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789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預計於一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五、「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預計依品項及對象分三階段生效:
(一)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
1、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
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 研磨。
(二)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
1、實施對象: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
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
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
研磨。
(三)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1、實施對象:非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
品。
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
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四)連鎖業者係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46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da118025@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