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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計畫專區

市售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監測與調查

計畫分支 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
經費來源 科技預算
計畫編號 MOHW108-FDA-F-113-000821
計畫中文名稱 市售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監測與調查
計畫摘要 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國人健康,本計畫針對我國已制訂限量標準之真菌毒素與食品品項及本署戰情中心後市場監測結果分析建議,規劃抽驗穀類、蔬果植物類、香辛類、嬰幼兒食品、咖啡類、飲料類、乳類等7大類高風險食品,檢驗總黃麴毒素、赭麴毒素A、黃麴毒素M1、橘黴素、棒麴毒素、黃麴毒素B1、伏馬毒素B1+B2、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玉米赤黴毒素等真菌毒素,不符規定者,問題產品移出食品流通鏈,並追查產品來源,國外進口者,則對進口商加強邊境管制,國產者則列管稽查,直至完全改正為止,以確保國內流通之食品符合真菌毒素限量規定;結果提供做為風險管理之參考,滾動修正我國之有關管理規定,以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
研究內容(應包含
右列所有項目)
一、計畫執行內容: (一)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據本署108年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監測與調查計畫規劃時程抽樣送驗,檢體件數為800件。 (二)檢體種類與檢驗項目 1.咖啡類: 檢驗赭麴毒素A,共70件 2.紅麴製品:檢驗橘黴素,共40件 3.液狀乳: 檢驗黃麴毒素M1,共30件 4.米類及其加工製品、花生糖、花生粒、花生醬、花生粉、堅果油籽類、果乾類與香辛類:檢驗總黃麴毒素(B1+B2+G1+G2)、黃麴毒素B1與赭麴毒素A,共460件 5.麥類、玉米製品與可提供食品用中藥材:檢驗多重真菌毒素(含總黃麴毒素(B1+B2+G1+G2)、黃麴毒素B1、赭麴毒素A、伏馬黴素(B1+B2)、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玉米赤黴毒素與T-2/HT-2,共170件。 6.嬰幼兒輔助食品:黃麴毒素B1、赭麴毒素A、伏馬黴素(B1+B2)、玉米赤黴毒素、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與T-2/HT-2,共30件。 (三)檢驗方法: 1.依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檢驗方法為之;未公告指定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2.所使用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需低於我國公告之食品中污染物質與毒素限量標準。 3.使用多重毒素檢驗法檢出值大於限量標準之50%時,應依單一毒素檢驗法定量。 (四)檢驗規範 1.實驗室應經TAF或本署實驗室認證且於認證有效期間內。 2.實驗室之品質管制應符合本署有關「實驗室品質管理規範-測試結果品質管制」及ISO/IEC 17025: 2005或更新版本。 3.委託實驗室應於收到檢體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完成相關檢驗,初次檢驗結果如超出公告限量標準,應由第二人就原檢體複驗。 4.製作檢驗報告(含正式報告、樣品照片及報告內容說明)、原始檢驗紀錄(樣品前處理紀錄、數據處理、結果計算、原始檢驗圖譜及儀器原始數據)、檢驗系統品管樣品分析(含空白分析、重複分析及空白樣品添加分析或查核樣品分析)等相關品保文件。 5.所使用之標準品須於原始檢驗紀錄載明其濃度、批號及來源等。 6.檢驗結果須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總號CNS 2925,類號Z4007,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修整原則修整。 7.檢驗報告應載明檢驗方法之檢出限量或定量極限。 8.本機關為確保檢驗數據品質及有效數據之再確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至受託實驗室進行品保品管系統 稽查及不定期寄送檢體辦理檢驗能力測試,受託實驗室不得拒絕,且該能力測試不得計費。經查有未符合品保品管規範及影響檢驗品質之事項,應予限期改善,未依期限改善,不得進行檢體分析。 9.檢驗不合格檢體應保存3個月後寄還本署指定地址;其他驗餘檢體需於隔月30日前寄還本署指定地址。 10.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申請複驗,經本署受理,受託實驗室應於接獲本署 電子郵件通知次日起5工作天內以原檢體完成檢驗,本項檢驗所需費用包含於契約價金,不另外計費。 11.計畫執行期間,因後續管理需要,本署得於契約件數之外,另行增加送驗件數,依本署指定檢驗項目檢驗,並依前述檢驗規範與期日繳交檢驗報告,本項檢驗所需費用包含於契約價金,不另外計費,惟增加件數上限為契約件數(800件)之5%。 (五)期中報告(檢驗結果統計至108年5月31日為止),包含預定完成工作項目及實際執行情形,期中初步成果、研究中所遭遇之問題與困難、經費使用狀況。 (六)期末報告以論文形式做總彙整報告,須包含全年檢驗結果、風險評估及趨勢分析報告,及依科技計畫格式填報相關資料。 (七)得標廠商於計畫執行期間,視同執行公務,應對本署委託檢驗相關文件、檔案、檢驗結果等負嚴守秘密責任,不得將相關檢體資訊、文件、檢驗結果轉用、洩漏、公開、攜出。得標廠商需於決標後7工作天內提供本案工作人員簽具之保密切結書文件,倂同工作人員名冊送交本署,人員增減於到/離職日起3工作天內送交本署,以供本署列為日後不定期安全檢查項目。 (八)契約價金包含下列運送與寄送費用: 1.地方政府衛生局寄送檢體至本署指定地點之費用。 2.本署寄送待驗檢體與品管檢體至受託實驗室所需之運費。 3.受託實驗室寄送驗餘檢體至北管東辦所需之運費。 4.受託實驗室寄送依契約應繳交文件之運費。 二、服務建議書(計畫書),其撰寫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驗標準作業程序(含檢體收受管理、複驗程序及檢附標準層析圖譜) (二)檢驗報告格式範本 (三)各項預試驗結果報告(包含含量試驗之系統適用性報告) (四)分析方法確效報告書 (五)計畫經費及人力配置說明,包括參與計畫人員之學經歷背景及佐證文件。 (六)計畫執行方式、辦理期程及預期效果 (七)計畫執行績效說明(如類似案件之執行經驗及成果、執行本計畫具備之相關技術及能力等)。 (八)其它加分項目:凡有助於本案之創新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之建議。 三、驗收方式: (一)檢驗報告應於檢體交付(親自取件或收受郵件)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繳交檢驗結果電子檔(以email傳送本署指定之帳號),檢驗報告紙本應於電子檔繳交次日起3工作天內寄送本署指定收件地址(以郵戳或其他公司之送貨簽收日期為準),惟原訂繳交期限截止日若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次一辦公日為截止日;前述每批檢驗報告電子檔與紙本逾期未傳送或寄送本署,則每延遲1日(以日曆天計),本署每批得扣除契約總價金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款項可自應付貨款項中扣抵。違約金上限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點規定「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繳交後之檢驗報告經審核後仍須進行改善者,應於本署通知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繳交本署,若未如期改善或改善未完整者,則每延遲1日(以日曆天計),本署得每批扣除契約總價金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款項可自應付貨款項中扣抵。違約金上限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點規定「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三)廠商應於108年6月15日前提出期中報告(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以機關收文日為準),並上網登錄GRB期中報告摘要)。 (四)廠商應依規定於108年12月31日前將期末報告一式五份與電子檔光碟1份),函送機關辦理驗收(以機關收文日為準),並至GRB網站登錄期末報告。 (五)期中報告及成果報告應依機關所訂格式撰寫及繕印。報告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 (六)廠商如期末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除依本契約第7條第4項第1款已獲機關書面同意延期者外,從契約到期日起,每逾期1日(以機關收文日為準),廠商應繳交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之逾期罰款。其總金額不超過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二十。若因可歸責廠商之因素,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處理。
擬解決之問題 105年至107年監測結果試以新定「食品中污染物質與毒素衛生標準」分析,超出新定標準比率甚高,顯示國人有暴露於無管制標準毒素之風險,擬依107年預判風險與「食品中污染物質與毒素衛生標準」完整監測,資訊即時提供地方衛生局,違規產品移出食品鏈、溯源追查及違規業者處辦建立真菌毒素監測智慧預警風險分析體系,依預警風險資訊,精準風險管理,國產業者提升自主管理品質,進口者加強邊境風險控制。
預期成果 預計抽驗800件,問題產品移除率100%;結合PMDS與IFI,建立真菌毒素監測資料庫與智慧預警風險分析體系,依風險預警資訊加強國內廠商稽查與進口邊境風險控制,監測結果有效溝通與科普知識轉化,並反饋食品安全評估與政策制定參考。
計畫性質 新增
計畫期程 一年期
經費 總金額: 4140 千元(經常門: 0 ; 資本門: 0)
第一年經費上限 4140 千元
第二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三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成果歸屬 國有
需進行性別
分析研究
採購依據 政府採購法
招標資格 第9款(可適用所有廠商,但投標廠商計畫書不得修改),需繳交經費分析表。
決標方式 單項
投標廠商簡報
備註 單一
聯絡人及電話 組別:區管中心 姓名:陳銘在 電話:03-8509021
期中應辦理事項 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1.完成依規劃抽樣檢體之檢驗。 2.繳交期中報告及電子檔,內容包括:預定完成工作項目及實際執行情形,期中初步成果、研究中所遭遇之問題與困難、經費使用狀況。 3.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4.實驗室查核或檢驗能力測試結果。
付款方式 第一期30%、期中40%、期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