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科技計畫專區

評估訂定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

計畫分支 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
經費來源 科技預算
計畫編號 MOHW106-FDA-F-113-000315
計畫中文名稱 評估訂定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
計畫摘要 為落實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有效管理,並強化食品風險安全評估及能力,依據國外政府及業者之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案,評估藥品之理化特性、毒理試驗、動物代謝、殘留試驗及殘留量分析方法等資料,或依據市售產品殘留物質之監測調查,進行安全性評估,以有效掌控食品安全及危害程度,並建立安全管理規範,確保農畜產品之安全,維護國人健康。
研究內容(應包含
右列所有項目)
1.針對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案件,確認申請資料是否齊備,並製備各申請案之詳確資料缺漏清單。 2.進行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案件之審查,針對國內未登記使用農藥之審查項目至少包括:農藥理化特性、農藥毒理(包括口服急性毒性、亞慢毒性、長期餵食與致腫瘤性、後代繁殖毒性、岀生前發育毒性、致變異性等相關慢性毒性試驗)、動植物代謝、殘留消退試驗、殘留分析方法、申請國之農藥登記使用方法及使用量等。針對國內已登記使用農藥之審查項目至少包括:殘留消退試驗、申請國之農藥登記使用方法及使用量等。 3.每件完成技術審查之申請案應提出安全性評估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各項審查資料之摘要、審查結果、短期及長期膳食攝入量安全評估、評估後建議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數值及理由說明,如有其他相關助益之參考文獻、先進國家評估資料,及涉及國際間關切之相關議題,亦應一併摘要列入報告。 4.本計畫至少完成150項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案,並產出農藥殘留容許量建議數值相關管制標準,若因前開申請案件數不足,而無法達成者,則應主動收集國際間農藥使用情形及殘留量等資料進行審查,優先針對進口大宗穀物如小麥、燕麥、玉米、大豆等,評估建議類別或單一作物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5.配合委辦機關需求,調整案件優先審查進度。 6.彙整本計畫年度所有工作內容及成果,完成評估訂定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報告1份。 7.其他經本署要求之配合事項,至少包含以下事項: (1)配合管考作業提報相關執行進度及成果資料。 (2)配合本署追蹤該年度相關執行項目辦理情形後續成效(研析政策或產出管理建議者須說明對社會影響之論述)。
擬解決之問題 各國農作物不同,且農作物生長氣候、病蟲害防治及農藥使用方式均不相同,導致各國訂定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標準均有差異,需透過本計畫受理國外政府及業者申請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容許量標準之案件,以供專業評估。
預期成果 研訂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確保進口農產品安全。
計畫性質 新增
計畫期程 一年期
經費 總金額: 1800 千元(經常門: 0 ; 資本門: 0)
第一年經費上限 1800 千元
第二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三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成果歸屬 國有
需進行性別
分析研究
採購依據 政府採購法
招標資格 第9款(可適用所有廠商,但投標廠商計畫書不得修改),需繳交經費分析表。
決標方式 單項
投標廠商簡報
備註 單一
聯絡人及電話 組別:食品組 姓名:汪佳穎 電話:02-27877314
期中應辦理事項 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1.受理國外政府及業者申請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容許量標準之案件,製備106年5月前申請案之資料缺漏清單,並完成106年5月前申請案件總數之50%資料審查。 2.視案件審查情形,提供至5月份已完成評估之農藥殘留容許量相關數據。
付款方式 第一期30%、期中40%、期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