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難、救濟、防疫進口物資」通關作業說明
(資料來源:關務署)
為辦理「緊急救難、救濟、防疫進口物資」訂定通關作業措施如下:
一、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之器材及物品者,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7款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免徵關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特別驗貨費,另貨物稅之徵免與否,須個案洽詢賦稅署。
通關文件:須檢具進口報單、提單、發票等。
(一)報單:納稅辦法欄請填「5H」。
(二)輸入許可證號14碼:「救援藥品」請填「DHM99999999988」,項次1;「救 援醫療器材」請填「DHM99999999988」,項次2。
(三)放行後應補送其他機關核准輸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
二、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後,捐贈我政府機關作為賑災之用者,得依上開規定免徵關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特別驗貨費,另貨物稅之徵免與否,須個案洽詢賦稅署。
通關文件:須檢具進口報單、提單、發票等。
(一)報單之納稅辦法欄請填「5H」。
(二)藥品、醫療器材請逐案向衛生署申請核定相關證號。
(三)具結確係供重大災害緊急救難物資用,並於貨物放行之日起2個月內,由原納稅義務人補送受贈機關出具之「受贈證明」供海關核銷。
(四)其他機關核准輸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
三、以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名義報關進口或受贈者,得依上開規定免徵關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特別驗貨費,另貨物稅之徵免與否,須個案洽詢賦稅署。
通關文件:須檢具進口報單、提單、發票等。
(一)報單之納稅辦法欄請填「5H」。
(二)藥品、醫療器材請逐案向衛生署申請核定相關證號。
(三)於貨物放行之日起2個月內,由原納稅義務人補送內政部社會司「救濟物資免稅證明」供海關核銷。
(四)其他機關核准輸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
協調單位:關務署、賦稅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