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1年9月20日起所有產製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牛肉泡麵、牛肉乾等),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
衛生署亦持續稽查所有含牛肉或牛可食部位之食品或販賣場所,確認食品及販賣場所均已明顯標示「食品原料原產地(國)」,以供消費者清楚容易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