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740號
主旨:預告訂定「使用原料『大豆萃取物』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使用原料「大豆萃取物」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不建議兒童、少年、孕婦、哺乳期婦女、婦科腫瘤患者或有其家族病史者食用」及「異黃酮(Isoflavones)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字樣,並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標示該產品依每日建議食用量之異黃酮含量。
四、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五、添加大豆萃取物之產品,大豆萃取物所含成分「異黃酮(Isoflavones)」濃度為50%以下,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
六、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本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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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郵件:nobody234@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