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670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