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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訂本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及其管理模式等相關規定公告(草案)
| 發布日期:2002-04-23 | 更新日期:2021-11-2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公告日期:2002/4/3
 
主旨:公告修訂本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及其管理模式等相關規定公告。
字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藥事法第十三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內容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草案內容:原本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及其管理模式等相關規定公告之附件一、附件三及附件四,修訂如後附。
 
三、 對於本修訂草案,任何人得於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將意見送達本署(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 副本:《 台灣區醫療器材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儀器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美僑商會醫療器材組、德國經濟辦事處、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新竹縣衛生局、苗栗縣衛生局、臺中市衛生局、臺中縣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嘉義市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臺南市衛生局、臺南縣衛生局、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屏東縣衛生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澎湖縣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連江縣衛生局、本署藥政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防部軍醫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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