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2390號
<>主旨:預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新案、轉移、展延、變更、補發、
換發)規費費額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公告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三、訂定本署辦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新案、轉移、展延、變更、補發、換發查
驗登記之規費費額標準,每件為新臺幣二ΟΟΟ元整。
四、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局公告網頁及食
品資訊網(網址:<>http://food.doh.gov.tw<>)之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5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653-1318分機1126
(四)傳真:02-2653-1062
副本:本署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