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三、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如下:
(一) 辦理工廠登記之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酸化食品、乳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物及特殊營養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二)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四、 本案係配合本部114年6月4日衛授食字第1141300945號公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進行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更名,將罐頭食品製造業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併考量提升法規查閱便利性及法規用詞一致,進行前揭業者類別公告整併,未變更原實施日期及應驗證對象。
五、 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六、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邱技正
(四) 電話:(02) 2787-7122
(五) 傳真:(02) 2787-7023
(六) 電子郵件:yachi@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