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5-12-17 | 維護日期:2025-12-17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如下:

一、辦理工廠登記之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酸化食品、乳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
    物及特殊營養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二、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
    油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