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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5-12-17 | 維護日期:2025-12-17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
          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
          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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