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新增業別實施日期如下:
一、擴大實施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規模及類別: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1、新增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新增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3、新增資本額未達一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4、新增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輸入業: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擴大實施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規模、檢驗項目及最低檢驗週期,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新增衛生主管機關抽驗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二)輸入業: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新增衛生主管機關抽驗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二)輸入業: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