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419035號
主旨:訂定「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為藥事法之禁藥及其例外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屬中樞神經興奮劑,服用後會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並產生成癮性、耐藥性等。為維護國民健康,爰公告安非他命類藥品與其衍生物之製劑,包括Amphetamine、Dex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Phendimetrazine、Diethylpropione、Fenfluramine等及其鹽類,為藥事法之禁藥。
二、鑑於Fenfluramine及其鹽類藥品對於藥物難治型癲癇疾病如卓飛症候群(Dravet Syndrome)及雷葛氏症候群(Lennox-Gastaut Syndrome)具治療效果,並已於國際間取得上市許可,故酌予開放Fenfluramine及其鹽類藥品用於藥物難治型癲癇疾病如卓飛症候群及雷葛氏症候群等之治療,除此之外,其餘用途仍屬禁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