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廢止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禁用屬安非他明(Amphetamine)類之減肥藥品(包括Phendimetrazine及其鹽類,Diethylpropione及其鹽類,Fenfluramine及其鹽類等)」公告及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九七六二七號「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5-08-29 | 更新日期:2025-08-29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829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419068

主旨:廢止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禁用屬安非他明(Amphetamine)類之減肥藥品(包括Phendimetrazine及其鹽類,Diethylpropione及其鹽類,Fenfluramine及其鹽類等)」公告及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九七六二七號「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禁用屬安非他明(Amphetamine)類之減肥藥品(包括Phendimetrazine及其鹽類,Diethylpropione及其鹽類,Fenfluramine及其鹽類等)」公告及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九七六二七號「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公告。

廢止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禁用屬安非他明(Amphetamine)類之減肥藥品(包括Phendimetrazine及其鹽類,Diethylpropione及其鹽類,Fenfluramine及其鹽類等)」公告及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九七六二七號「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