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公告「藥品仿單全面電子結構化及無紙化分階段實施時程及方法」。
| 發布日期:2025-07-31 | 更新日期:2025-07-31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418097號
 
附件:藥品仿單採用無紙化原則
 
主旨:公告「藥品仿單全面電子結構化及無紙化分階段實施時程及方法」。
 
公告事項:
 
一、本部已建置「電子結構化藥品仿單資料庫」,名稱:「藥品仿單查詢平台」(以下簡稱平台)(http://mcp.fda.gov.tw/),並於111年5月9日開放查詢電子仿單。
 
二、為使藥品仿單資訊利於民眾進行線上查詢,且便於仿單內容資訊加值運用,爰推動「藥品仿單全面電子結構化及無紙化分階段實施時程及方法」。
 
三、藥品仿單全面電子結構化:考量藥商更換現有仿單尚須相當行政作業時間,爰採分階段施行,藥商應於115年底前完成全面採用電子結構化仿單,實施時程說明如下:
 
(一)第一階段(1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電子結構化仿單建檔,尚未完成仿單格式化及電子結構化之藥品許可證,許可證持有藥商(包含處方藥及非處方藥)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至平台以「自行變更」方式,完成仿單格式化及電子結構化仿單建檔。
 
1.處方藥仿單:應依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附件一之一「處方藥仿單格式表」,調整現行仿單之標題及段落,並依原核准仿單內容完成電子結構化仿單建檔,不得涉及原核准文字內容變更。另,倘仿單「1.4藥品外觀」段落依原成品檢驗規格核定內容填寫,屬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事項刊載」。
 
2.非處方藥仿單:應依核定之仿單完成電子結構化仿單建檔。
 
3.電子結構化仿單建檔時,應於平台選擇「現有仿單建檔」。
 
4.前述仿單完成電子結構化仿單建檔後可立即採用者,許可證持有藥商得自行於平台發布並採用。
 
(二)第二階段(115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格式化及電子結構化仿單之採用。前述仿單未能於114年底前立即採用者,許可證持有藥商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採用,將建檔後之電子結構化仿單於平台發布並採用。
 
四、藥品仿單無紙化:
 
(一)配合「藥品仿單全面電子結構化」,開放全品項藥品於具有電子結構化仿單後均可適用無紙化,並視施行情形滾動檢討。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訂「藥品仿單採用無紙化原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另,原該署112年9月26日FDA藥字第1121410123號函自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藥品仿單全面電子結構化及無紙化分階段實施時程及方法」。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