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 衛授食字第1141411664號
附件: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三1份
主旨: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