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410859 號
主旨:公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辦理一百十四年度藥害救濟業務之受託單位。
依據:
一、 藥害救濟法第六條第一項。
二、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本部一百十四年度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之申請、藥害救濟金之給付、藥害救濟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以及藥害救濟審議之先行及後續作業,包含向醫療機構調閱申請個案之完整病歷資料或醫療費用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