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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4-05-30 | 更新日期:2024-05-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2017號
 
主旨: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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