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10126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之附表
主旨:預告訂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
(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三)其他化粧品製造場所(除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四、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本案係因應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以利化粧品製造場所可明確遵循相關規定。其內容並未變更原實施日期,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本案屬情況特殊,有定30日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徐小姐
(四)電話:02-2787-7154
(五)傳真:02-2787-7023
(六)電子郵件:swhsu@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