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891號
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