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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供食品用途之氣體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31日FDA北字第1092000871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受理日期)生效。
| 發布日期:2024-04-17 | 更新日期:2024-04-17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417

發文字號:FDA北字第1132001514

主旨:輸入供食品用途之氣體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331FDA北字第1092000871號公告,自11371(受理日期)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輸入供食品用途之氣體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二、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內容項目,應載明氣體含量、鑑別項目、純度項目,及其檢驗方法,以及具備足以與貨品連結之資訊(批號、製造或有效日期)

輸入供食品用途之氣體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31日FDA北字第1092000871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受理日期)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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