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FDA北字第1132001514號
主旨:輸入供食品用途之氣體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31日FDA北字第1092000871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受理日期)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輸入供食品用途之氣體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二、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內容項目,應載明氣體含量、鑑別項目、純度項目,及其檢驗方法,以及具備足以與貨品連結之資訊(批號、製造或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