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407854號
依據:藥事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一、本部前於105年6月29日部授食字第1051403945號公告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隨包裝附「病人用藥須知」,惟經本部再次彙整國內外臨床文獻資料進行整體性評估後,決議修訂「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之病人用藥須知」如附件。
二、凡持有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依本公告修訂「病人用藥須知」,並確實隨包裝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