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
附件: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