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水生動物類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
三、「水生動物類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日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09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5。
(四)電子郵件:linda118025@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