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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1-10-27 | 更新日期:2021-10-27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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