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971號
附件:廢止原規定及附件各1份
主旨: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廢止原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