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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藥物化粧品廣告審查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2015-04-08 | 更新日期:2015-04-0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
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前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以衛署藥字第0九二0三三二九0三號令發布「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以衛署藥字第0九三0三一七二七八號令修正,現行標準自施行起已逾九年,考量市場景氣及經濟大環境不佳因素,未予調整收費標準之費額。
為辦理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等審查事項,及反應所需之行政成本,並依規費法第十一條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收費標準檢討之規定,爰擬具「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審查收費項目已於第三條明定,刪除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配合物價指數、人員薪資及管理費等調增,確實反應成本,爰調整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新申請案等審查事項之收費;考量業務本質及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依實際受理申請案件類別,增列核定表遺失補發之收費。(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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