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附件:
主旨:修正「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修正「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之法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