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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變更執業處所,管制藥品使用執照需要辦理繳還嗎?
| 發布日期:2023-04-19 | 更新日期:2023-04-19 發布單位:管制藥品組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依規定申領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於停、歇業但將來仍要繼續處方(使用)第一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時,除被本署依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撤銷、廢止外,仍可繼續保有該使用執照;於執業處所異動時,原申領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亦可繼續使用。倘不再處方(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可辦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繳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