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目前衛生署對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的規範為何?
| 發布日期:2008-12-01 | 更新日期:2008-12-01 發布單位:食品組

在我國基因改造食品的標示,是採取強制及自願標示並行之制度。依據衛生署 90年2月22日公告「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以基因改造黃豆或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以上之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並依照產品加工程度,分3年3階段逐步實施,92年起為農產品型態之黃豆及玉米,93年起為以黃豆、玉米為主原料之初級加工食品,94年則為其他較高層次含黃豆、玉米之加工食品。 至於非基因改造食品不需標示,若自願標示,仍應遵行真實且不誤導之基本標示規範。